渝教考发〔2014〕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在渝招生有关普通高校:
现将《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统一测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2014年12月2日
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
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统一测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规范特殊类专业招生的有关精神,切实维护考生的利益,确保专业测试公平公正,我市空中乘务和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实行全市统一测试,各有关招生学校认定统一测试结果,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
一、管理体制
普通高校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以下简称空乘、空保)专业统测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委托重庆师范大学具体实施。成立“空乘、空保”专业统测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师范大学分管招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至2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考务组、纪检监察组、保卫组、后勤组、信访咨询组等机构。考点业务机构负责人名单考前报市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处备案。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领导和管理考点“空乘、空保”专业测试各项工作,负责制定考点专业测试实施方案;
(二)确定办公室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及其职责;
(三)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四)组织考点的测试、统分和输机统计工作;
(五)处理考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上报;
(六)招生宣传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报名
(一)报名对象: 2015年参加普通高考,有意向报考“空乘、空保”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基本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2.男性身高172cm~185cm,女性身高162cm~175cm;男性体重 [身高(cm)-105(cm)](kg)(±10%),女性体重 [身高(cm)-110(cm)](kg)(±10%);
3.无色盲、色弱、斜视,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视力表0.5,空保专业不低于C字视力表0.7;
4.听力不低于5米;
5.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考生于2015年1月22日9:00-18:00止,凭身份证到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报名。
三、测试
(一)测试时间、地点
1.测试时间:2015年1月23日;
2.测试地点: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
(二)测试项目和标准
1.初试项目
身高、体重、基本形象、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等,
2.复试项目及标准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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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体五官(100分) |
外貌 |
五官端正,牙齿整齐,头发有光泽 |
1.复试总分400分;分项目打分;;2.依据考分分布情况确定考生成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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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材四肢 |
身材匀称,体态健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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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肌肤光洁、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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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度举止(100分) |
气质素养 |
从容大方、文雅、彬彬有礼,端庄稳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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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态动作 |
轻捷、优雅、自然洒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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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神情 |
礼貌周到,神情自然,谦和、自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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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着打扮 |
衣着朴素大方,协调得体,有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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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反应(100分) |
口令 |
反应正确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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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性 |
身体协调性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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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反应 |
迅速、灵活、机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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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练习 |
准确、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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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展示或命题展示(50分) |
即兴发挥 |
展示有内涵、优美、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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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50分) |
普通话交流 |
语言流利、语音准确、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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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试流程
1.考生凭身份证于2015年1月22日9:00-18:00分到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进行现场报名,并缴纳每生60元的报名及初试费。初试合格的考生直接进入复试,并缴纳每生220元的复试费。
2.空乘空保专业统一测试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进行身体检测。在全市统测合格基础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条件和检测办法。
(四)测试主考评委选聘
主考评委要求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工作认真、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公正廉洁、遵守纪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空乘、空保”专业,未参加本专业任何形式辅导班。
主考评委由市教育考试院在有关高校和航空公司聘请专业人员组成,主考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参照机密级事项管理。
(五)成绩通知
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合格考生的成绩证书,考生也可通过网上查询自己的测试成绩。
四、经费管理
参加“空乘、空保”专业测试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核算经费收支。考生所缴的专业考试费纳入专业考试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委托考点财务部门单列专项帐户代为管理),供考点组织测试工作开支,要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开支合理,除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外,考点和招生学校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另行收费。
五、违规处理
“空乘、空保”专业统一测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凡在统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均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及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和招生院校要加强对“空乘、空保”专业测试工作的宣传并做好信访咨询工作,市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重庆招考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刊载有关政策、规定、办法。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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